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2)》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经通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填报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二)品种范围。******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
(三)合同采购量。首年合同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合同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及合同采购量
(一)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3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合同采购量;超出合同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操作事项
(一)产品维护
中选企业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国家集采中选清单维护产品信息。
申报路径:耗材招采管理-带量采购-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申报
(二)配送关系设置
中选企业在招采子系统设置中选产品配送关系。
维护时间:即日起至3月10日。
维护路径:耗材招采管理-带量采购-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申报
(三)合同签订
相关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签订采购合同。
签订时间:即日起至3月10日。
签订路径:维护路径:耗材招采管理-协议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按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2)》要求,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合同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耗材产品。
医院在采购和使用本次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各地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压实采购主体责任。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合理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附件: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_.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